科技园

【市级政策】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2-25    浏览次数: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及视察齐齐哈尔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加强鹤城工匠队伍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扩大和稳定就业
  (一)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奖励政策。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十二个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企业及省“百大产业项目”企业聘用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执行标准为每聘用1名毕业生给予企业最高1万元奖励,所需经费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企业吸纳人员未实现3年以上合同期的,根据吸纳人员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测算企业应得奖补资金,多拨付的奖补资金退回原资金渠道。
  企业申请吸纳就业奖励,需向就业部门提供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名册、毕业证书、劳动合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工信局、工商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3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就业部门提供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团市委、工商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连续不间断缴纳失业保险费、近3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县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申请企业持《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到参保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台账,用以核对失业保险费是否足额上缴。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拨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困难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小微企业中职工在100人以内、2018年末利润为负数、2019年申请补贴前一个月利润持平或亏损减轻或扭亏为盈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2019年申请月前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一次性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申请企业持《困难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申请审批表》、2018年末和申报月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向参保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费返还申请。同时,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险种经办机构向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申请月前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台账(由相应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经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政策条件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合格的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拨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困难重点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的我市十二大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及其他龙头骨干企业等,在发展中虽遇2018年末经营亏损或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或引进人才困难或融资难等暂时性困难,但2018年以来始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2019年申报补贴前1个月面临困难减轻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2019年新招用毕业5年内未就业(失业)大学生并与其签定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新吸纳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就业见习并与其签定就业见习协议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返还支持:
  对新吸纳大学生就业的,按2019年新招用大学生占2018年末实有参保职工的百分比(小于等于50%,以下同),返还申报月前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发大学生就业见习岗位,凡是吸纳大学生就业见习的,首先奖励一定比例的申报月前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吸纳大学生见习1—24人的,奖励1%;25—49人的,奖励1.5%;50—99人的,奖励1.8%;100人以上的,奖励2%),再另行按2019年新吸纳见习大学生人数占2018年末实有参保职工的百分比,返还申报月前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上均为2019年度一次性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申请企业持《困难重点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申请审批表》,2018年末和申报月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面临招工和引进人才困难等且不能提供量化指标的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招用离校未就业大学生的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与招用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与见习大学生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书等,向参保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险种经办机构向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申请月前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台账(由相应经办机构盖章认定)。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拨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返还政策除困难重点行业企业外,只能选择一种返还标准。困难重点行业企业按吸纳大学生就业或见习返还标准,如果小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可以同时享受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但两者之和不得大于申报月前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
  二、积极扶持大众创业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职工、农村劳动力、事业单位离岗人员、外地户籍流动人员在本市实现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退役证书等,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抵质押物所有权凭证等。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在本市实现自主创业的,不需要人员资格认定,可直接到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在校大学生在本市实现自主创业的,需持高校出具的毕业年度学生证明到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在本市实现自主创业的其他群体办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前,要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再到创业地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承办银行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放款条件的,与其办理借款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市人社局、财政局、妇联、扶贫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招用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书、企业安置人员名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材料、企业财务报表等,经当地人社部门资格认定后,持《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认定证明》及其他贷款材料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承办银行对企业相关资料审核后,符合放款条件的与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贴息奖补政策。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等单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积极争取省政府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贴息额度进行3倍奖补的政策,补充本地就业补助资金不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的监测,并在一定范围内适时通报,以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要积极创造条件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运作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增强服务功能和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及获得率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市经合局、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对重点群体创业补贴政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须正常运营1年以上,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须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登记注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以上创业主体当年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人1000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向就业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6—12个月的银行流水等,高校毕业生还需要提供毕业证;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再提供带动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近3个月社保缴费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对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主动吸纳创业者入孵并提供场地支持,积极开展法务咨询、证照办理、融资担保等综合服务的,按入驻创业者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奖补标准为科技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入驻大学生数量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提高并自行确定奖补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申请奖补,需向就业部门提供孵化基地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入驻创业者名册、入孵协议(已实现创业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开展创业孵化佐证资料、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创业者需提供就业失业证,其中大学生创业者要提供毕业证或毕业年度证明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政策。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就业形式、就业时限要求以及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由承担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操作细则。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一)对企业的培训补贴政策。对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中存在技能水平落后、创新能力不足、发展动力不够等困难,仍能坚持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时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标准为晋升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企业每人不高于300元、500元、1500元、30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不高于1000元、1200元、1500元的培训补贴。针对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位人员,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需提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开班备案表》《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委托培训的需提交委托培训协议)、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计划及劳动合同。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接受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企业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需向人社部门提供学徒培养方案、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劳动合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总工会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参保职工个人的补贴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每年申请一次与本企业职业(工种)相关的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根据我市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倾斜。将我市十二大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及其他龙头骨干企业中,对企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职业(工种)确定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参保人员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200元、1800元、25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根据我市经济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报省人社厅备案。
  参保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信息需录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并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参保单位持《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申领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领人本人龙江银行卡(如申领人是外地转入人员,应提供转出地为其出具的未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证明)等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缴费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比对后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对实训基地的补贴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一批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推进实训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实现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对接纳实训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实训基地给予支持。
  申请实训基地补贴,需向人社部门提供《实训基地建设情况表》《实训人员名册》、实训协议、实训效果等相关佐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急需紧缺专业开展订单式培训补贴政策。为满足企业用工需要,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结合本地重点产业发展及企业转岗培训需求,按企业用工计划设置急需紧缺专业,以“校企对接、校产对接”为原则开展订单式培训,加速提高技能人才的培育速度和技能提升质量。对根据企业用工急需设置专业,并与企业签定订单式培养协议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后签约企业的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20万元项目补贴。每年设置2—3个企业急需紧缺专业,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结题验收合格的专业可以优先参与评选。
  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申请急需紧缺专业补贴,需向人社部门提供《企业急需紧缺专业申报表》、订单式培训协议、专业建设相关佐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按齐财规审〔20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培训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助,需在培训结束6个月内向就业部门提供参训学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参保证明;培训机构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需向就业部门提供参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以及具备培训能力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开展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在6个月内实现自主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后未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培训结束后,先按照每人2000元补贴标准的60%给付培训机构;6个月内实现自主创业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补足其余40%。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要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各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按齐财规审〔20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培训学员实现网上创业的,还要提供网创管理平台实名注册信息或个人产品销售订单和快递发货单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公益课堂”补贴,应向就业部门提供培训计划书、授课教师身份证明和培训期间影像资料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一)域外人员来我市就业创业享受同等公共服务。完善居住地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域外人员来我市可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我市周边地区或省外户籍流动人员来我市城镇就业创业,可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在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我市就业援助政策。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流动劳动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
  (二)构建多元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吸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承接人力资源和企业用工信息采集、搭建对接平台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动员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打造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办事不求人”的工作要求,以全市政务大数据平台为依托,简化程序和手续,实现各项政策措施“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网办结、一城通办”,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证明事项“六个一律”部署,即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个人现有的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实现“麻烦留给自己,方便让给群众”。全面推行“网上办、一次办、我帮办、就近办、马上办”,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力争实现办事不见面,让服务对象在享受政策的过程中真切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的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齐抓共管的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细化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金融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融资统筹推进力度,切实降低融资门槛。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论坛等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提高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政策措施,提升社会知晓度,使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上一条:【校级政策】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省级政策】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